1.植筋技术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对家混凝土结构及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低于最小配筋百分率规定的结构构件,其植筋应按锚拴进行设计记算。 2.采用植筋技术时,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被植筋构件为悬挑结构构件时,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5; (2)当被植筋构件为其他结构构件时,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若被植筋构件的混凝土系按旧强度等级设计时,允许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仅达到C18. 注;原构件的棍凝上强度等级应按现场检侧结果确定。 3.当被植筋的构件,其混凝土有局部缺陷时,仅允许存在于非锚固部位,且应先进行补强或加固处理后再植筋。若局部缺陷为裂缝时,其裂缝宽度应不大于0.3mm,且同样应经处理后再植筋。 4.种植用的钢筋,应采用质璧和规格符合本篇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的带肋钢筋。当采用进口带肋钢筋时,除应按现行专门规程检验其性能外,尚应要求其相对肋面积A,符合0.055,<A,,<0.08的规定。 5.植筋用的胶粘剂应采用改性环氧树脂和乙烯基甲基丙烯酸醋等锚固用结构胶拈剂;当植筋的直径不大于22mm时,也可采用聚氨醋甲基丙烯酸醋为胶粘剂。锚固用胶粘剂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本篇第四章第三节的规定。 6.以水泥为主成分,与微膨胀剂组成的锚固剂(包括水泥卷),其锚固设计和计算应按现行设计规范GB 501010的规定进行。 7.甲用于承重结构植筋的胶枯剂,除应具有产品质贤合格证书外,尚应具有耐湿热老化性能的检验合格证书,并应有“实际无毒“级的卫生检验合格证书。 8.采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植筋技术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锚固时,被锚固结构构件的强度、刚度、抗裂度和稳定性等的验算,可按整体构件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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